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021-02-25 23:31:28点击:185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 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 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 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 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 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 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 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 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 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 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 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 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 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 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 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 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 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 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 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 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 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 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 
7、取保候审申请书;
 8、申诉、控告书;
 9、办案小结;
 10、海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移送起诉意见书;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 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辩护意见书;
 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办案小结; 
15、海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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