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根据委 托人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实行登记制 度,在收案登记薄中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 名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 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差旅、通讯、打印等费用的, 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 能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 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两份《委托 代理协议》及一式三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 师报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员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 纳代理费和办案费用(特殊情况可由承办律师代缴),内勤 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及办案费用 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代理办案收费 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 并由承办律师报事务所主任或 主任指定的人员审批后,到内勤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 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具体办 法依据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协 议》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 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员审批后,由 当事人提交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 手续。
七、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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