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某公司为发包单位,海口某公司为承包单位,施工合同中约定:万宁某公司为海口某公司提供办理消防证的所有资料和相关手续,海口某公司负责办理消防证,如果海口某公司没有完成办理消防事项,无权要求万宁某公司向其支付尾款。工程竣工后,万宁某公司以海口某公司未办理消防证为由,拒付工程尾款。海口某公司多次发函催收工程尾款无果,故委托梁建苓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起诉万宁某公司。
梁建苓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细究造成海口某公司未办理消防证这一客观事实的原因,发掘案件事实真相,发现海口某公司之所以未办理消防证,是因为设计单位、土建单位与万宁某公司存在业务纠纷,设计单位、土建单位未在消防备案申报表上签名盖章。海口某公司已发函告知万宁某公司,要求万宁某公司给予配合协调,万宁某公司未协调沟通,导致消防证无法办理。
梁建苓律师以万宁某公司未履行提供办理消防证的所有资料和相关手续的义务,且海口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万宁某公司违约,诉请法院追究万宁某公司违约责任,要求万宁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梁建苓律师帮助海口某公司解决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了海口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圆满完成海口某公司的委托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