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日期: 2020-08-14 23:08:57 浏览次数: 186

2014年某月某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办理黄某某涉嫌行贿案中发现杨某某涉嫌受贿线索,随后进行初查,经检察长批准后以涉嫌受贿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侦查终结,移送同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同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控诉杨某某犯罪事实如下:1.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某30万元人民币;2.收受工程承包商梁某某15万元人民币;3.收受工程承包商郑某某胞弟郑某春20万元人民币和5千元美元;4.收受工程监理顾问谢某某10万元人民币;5.收受工程承包商潘某某5万元港币;6.收受某建筑公司施工负责人郑某建5万元人民币;7.收受工程承包商詹某某10万元人民币;8.收受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5万元人民币。

在征得杨某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杨某某家属委托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指派薛松律师担任杨某某辩护人。

薛松律师经过阅卷、观看讯问同步录像,并经过庭前会议的审查,发现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中存在冲突、询问时间违法、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问题,具体如下:

杨某某于2014年某月24日下午4点被检察机关拘传带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而询问笔录却是第二天上午9点开始做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杨某某本人陈述:2014年某月24日至第二天总共睡了三、四个小时,在制作笔录之前的半小时,检察院的某领导也到看守所给他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必须承认第一次收到黄某某的礼品后即知道礼品中有钱,才开始做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杨某某的供述辩解中有不少自相矛盾之处,关于杨某某第一次收到黄某某礼物时是否知晓里面有现金一事上,杨某某的两次不利供述与其他供述不相符。

故薛松律师做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部分不利供述证据三性存在异议,应当不予采纳。

收受黄某某30万元不是受贿。

剩余65万元受贿构成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杨某某从侦查至审理阶段始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主动退还受贿款项,且重复退缴17万元。因此无论是从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社会影响以及认罪态度等方面均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采纳了薛松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做出罪轻判决。薛松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白之冤,也得以体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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