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下称A公司)与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B公司)为C电信公司共保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三方签订了《财产保险项目共保协议》,A公司为主承保人(70%),B公司为次承保人(30%)。2013年11月10日发生台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C电信公司向A公司报案,A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对该起保险事故进行了公估,并根据公估报告向被保险人赔付理算金额3557480元,并支付公估费99353.18元。后A公司向B公司要求其支付按照共保协议约定的分摊比例计算的理赔款,B公司拒绝支付。A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赔偿违约金,被法院释明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故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后A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该案,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翠霞律师承办该案,A公司于2018年8月9日第二次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
二、本案涉及到的三个焦点问题及律师的工作开展情况。
(一)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保险金是否有事实根据?B公司有详细的答辩状,辩称A公司违反共保协议约定未告知保险事故,未通知其参与事故查勘、定损、理赔工作。B公司的答辩内容对A公司相当不利,主要有:1.保险事故损失金额高于协议约定的100万元,A公司未依约与B公司共同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A公司有违约事实。2.公估机构不是共保协议约定的公估人。针对上述问题,李翠霞律师在与A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准备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与公估机构对接,找出2008年公估机构承继共保协议约定的公估人文件。同时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估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公估机构与共保协议中约定的公估人具有关联性,公估机构承继了共保协议中约定的公估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认定了公估机构符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同时将公估报告、公估人员的资质证明、公估费计算依据、A公司员工与B公司员工的微信及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公估机构及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公估结果合理,A公司将理赔材料送达B公司,付款条件成就,法院采纳了A公司证据,认定B公司应当支付摊回赔款。
(二)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依据?A公司有证据证明B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收到理赔材料起的10个工作日内应支付摊回赔款,B公司未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共保协议的约定,违约事实清楚,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三)A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为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B公司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16年7月5日之前应支付摊回赔款,7月6日B公司未支付A公司才知道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的起点为2016年7月6日,诉讼时效为3年,到2019年7月6日。A公司曾于2017年7月26日起诉过一次,诉讼时效中断,又于2018年8月9日起诉,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未采纳B公司的答辩意见,最终认定A公司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A公司上一次起诉提出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以证人为A公司员工为由不予准许,为本次起诉诉讼时效问题上增加难度,为此李翠霞律师从法律及事实角度与法官充分沟通,法官同意证人云某某和陈某某出庭作证。同时云某某和B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和电子邮箱进行了公证,这为本次起诉法院支持A公司未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判决结果及对委托人A公司处理后续未决公摊案件的效果。法院采纳了李翠霞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的胜诉不仅追回了本金1097049.95元,而且获得超过本金数额的违约金1230890元,与本案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未解决,B公司也在观望本案的判决结果。B公司提出上诉,后又与A公司和解,不仅达到本案的预期诉讼效果,而且A公司因为本案摊回了B公司所欠的所有未摊款项(大约2000000元),超出预期,给A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人:李翠霞 律师